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6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78号)精神,按照省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为指导,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创新、体制转换,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其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经济主体,真正实现集体企业与原主办国有企业分离。 二、改革范围及方式 在佳木斯市行政区划内的中央、省属以及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均可纳入改革范围。实行重组改制、产权出售、破产关闭、清算注销等方式进行改革,基本完成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三、改革政策 (一)改革时点。依据省政府相关规定,年12月31日为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时点。以此计发经济补偿金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二)资产债权债务。一是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用于安置职工。二是主办国有企业应偿还所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豁免厂办大集体所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以弥补安置职工费用不足。妥善处理企业内债、外债,与职工协商签订债务处理协议和债务和解协议。三是企业产权转让进入省产权交易市场操作。四是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和过户等各项产权交易税费,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职工劳动关系。 1.厂办大集体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首先要清理确定职工劳动关系并妥善处理。其次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由厂办大集体予以安置。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3.厂办大集体先用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并按照职工安置方案依次安置职工。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以企业所在地年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计算补助额度,最高补助额度:市、区企业每年补助元,县级市企业每年补助元,其它县企业每年补助元,省属企业按属地标准执行。对中央下放地方特殊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和央企兴办集体企业补助标准,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经济补偿金补贴后仍有缺口的,由企业自行解决。同时,积极争取中央奖补资金。 (四)社会保障。 1.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已参保的,要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未参保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2.关闭、破产以及确实没有能力,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的企业,及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及职工,按照自愿原则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按《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基本养老保险欠缴核销及折算抵销试行办法》(黑厂改组〔〕1号)执行。 3.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退休人员档案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档案管理中心或就业、养老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4.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四、改革程序 (一)界定企业改革范围。按照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二)核实职工身份及工龄。按照市人社局有关厂办大集体改革劳动关系处理和企业职工工龄确认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三)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主办企业组织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审计。“三无”企业可委托中介机构直接进行改革清算审计,并按国家现行企业改制审计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制定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由主办企业及大集体企业共同制定“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企业改革方案要明确改革方式、职工安置方式、内债处理办法、改革成本及资金来源、实施步骤和完成时限等。职工安置方案要明确安置项目、安置标准。“三无”企业可将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债务处理方案合并为企业改革方案。 (五)依法召开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将“企业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在企业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长期关停不具备召开职工大会条件的企业,经同级总工会同意,可采取在册职工三分之二以上本人签名的方式代替职代会。 (六)方案审批。央企、省直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方案,由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集团公司出具批复意见,然后报属地厂改部门备案;市属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分战线报请主管市长审批签字后报市厂改办备案;区政府企业改革方案由区长审批签字后上报市厂改办备案;县(市)改革方案由县(市)长审批签字后上报市厂改办备案。职工安置方案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七)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市人社局有关厂办大集体改革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规定和程序执行。 (八)企业资产处置。按照市国资办有关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的规定和程序执行。 (九)补助资金申请。企业改制程序完成后,按照市财政局有关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五、工作责任 (一)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推进落实本地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各级厂改办负责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厂办大集体主办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负责指导、推进所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三)主办企业负责所出资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办企业已经破产或已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原主办企业的上级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无上级集团公司的,由主管原主办企业的同级政府指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四)厂办大集体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改革资金,做好改革工作,切实承担起改革的责任。 (五)市国资办牵头负责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组织综合工作,负责对本级厂办大集体资产评估的备案与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 (六)市人社部门负责职工安置方案审核、职工身份认定、经济补偿金审核、各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再就业政策落实以及其他需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作。 (七)市财政部门负责厂办大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结算和清算工作,以及其他需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作。 (八)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资金进行审计和监督。 (九)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十)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厂办大集体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无法以会议形式审定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企业,由各级总工会对企业审定形式出具意见。 (十一)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评估确认以及相关变更手续。 (十二)市工商部门负责出具企业工商登记或证明,负责办理企业变更。 (十三)市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改制企业产权变更。 (十四)市民政部门负责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厂办大集体困难职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五)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厂办大集体企业计划生育政策。 (十六)市信访、维稳、公安部门负责制定厂办大集体改革风险评估预案,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中信访及社会稳定工作。 (十七)市监察部门负责此次改革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行为坚决查处,确保改革工作规范运行。 六、时间安排 一是准备阶段(年10月20日前),成立机构,出台方案和政策。二是组织实施阶段(年10月21日至11月底),全面组织实施改革工作。三是总结评估阶段(年12月),检查、验收,并形成工作总结。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各负其责,把握好工作程序和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推进。 (二)明确责任。企业改革范围和企业改革方案要层层把关,改制企业要做到合格一户办理一户,一户不漏,一人不少。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规范改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隐藏资产等行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确保稳定。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要做好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来源:佳木斯市信息中心) 赞赏 长按北京好的治疗白癜风的医院中科白癜风暖心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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