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用品和基本生活必需品购销差价超过30%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举报电话。重拳出击零容忍露头就打没商量 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疫情防控期间第三批违法典型案例案例 公布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佳木斯市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市县(区)两级联动,开展“拉网式”、不间断、全覆盖地监管,对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未明码标价、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从重从快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年2月5日,同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同江市同康药店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部分药品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将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案例二 年1月30日,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富锦市小屁孩母婴生活会馆分店进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以10元/只的价格销售进价为8.5元/只的普通棉口罩,销售中没有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将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案例三 年1月25日,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佳木斯市向阳区佳木斯大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金地店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于年1月23日、24日以15元/袋购进一次性口罩50袋、18元/袋购进一次性口罩32袋,并分别以20元/袋和2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有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顶格处罚.00元,合计.20元,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案例四 年1月26日,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佳木斯人民康泰药店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于年1月23日购进一次性口罩个、84消毒液(g/瓶)10瓶。进货价为一次性口罩0.20元/个、84消毒液(g/瓶)2.50元/瓶,并以3.33元/个、3.35元/个及7.50元/个的价格将一次性口罩对外销售,以10元/瓶的价格将84消毒液(g/瓶)对外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有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5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顶格处罚.75元,合计.90元,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 佳木斯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严厉打击违法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结束 涉及商品服务、质量、食品、价格、药品、知识产权等问题 您仅需拨打一个热线电话或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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