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3/2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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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是因为工作去世的,而且在单位宿舍,如果不认定工伤和工亡我觉得很不公平。”一年多来,戴柏桐一直在为父亲的工伤认定而奔走。她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父亲戴显峰生前系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客运段福州车队列车员。年7月20日下午,他在参加列车整备后返回职工之家休息,晚餐后突发疾病去世。事发后,牡丹江客运段为戴显峰向上级申请工伤认定,但未予批准。此后,戴柏桐将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告上法庭,一审获得胜诉后,二审法院对戴显峰的工伤认定做出相反判决。究竟怎么一回事?红星新闻记者展开调查。↑戴显峰生前照片死者之女:父亲当天下午工作的车厢无空调很憋闷据法院判决书对该事件描述:年7月19日,戴显峰接到车队通知,要求全体人员于年7月20日下午到达佳木斯车站站台接K次列车,参加整备工作。次日,他按照车队要求时间到达佳木斯车站,并于下午15时30分戴显峰上车随车入库,对分担区基础卫生进行整治,直至7月20日18时30分出库,回到职工之家浴池洗澡。19时40分,车队长带领戴显峰在内的家在外地而入住职工之家的四人一同前往烧烤店吃饭,21时40分饭后上述四人共同返回职工之家,22时15分左右,戴显峰走到佳木斯基地院内,病发疼痛,同行的同事当即拨打急救,22时30分左右救护车到达,将戴显医院进行抢救,7月20日23时05分左右,戴显峰因急性心肌梗死、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年7月30日,牡丹江客运段向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戴显峰的工伤认定申请,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于年8月2日作出编号为哈铁社伤险认决字〔〕第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上述决定书中显示:戴显峰同志突发死亡情形,既不属于工作时间内,也不属于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至(七)项,第十五条(一)项至(三)项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戴显峰之女戴柏桐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父亲虽做过心脏支架手术,但当天早上去上班时还有说有笑,身体未见异常。晚上接到父亲去世的消息感觉好像别人在同自己开玩笑,完全没有办法接受。戴柏桐称,父亲当天下午工作的车厢内没有空调,很憋闷,(父亲)出汗很多,当时在车上工作时也跟同事说过有点不舒服。当天与戴显峰一同工作的列车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空调车封闭非常严,断电没空调后非常闷,“他(戴显峰)说过太闷、太热、胸闷、头晕不舒服之类的。”而据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行政诉讼答辩状中称,在社保部门询问列车长的笔录显示,戴显峰在入库打扫卫生时没有身体不适。对于戴显峰参加列车整备工作时的身体状况等细节,记者致电参与此事调查的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保处工伤科监察王芳莉,她表示自己在休假,现在也记不太清楚了。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于年8月2日作出编号为哈铁社伤险认决字〔〕第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工伤一二审作出不同判决,已申请再审在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戴柏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认定戴显峰工伤。戴柏桐认为,戴显峰在工作时已有发病前兆。当时正值夏季伏天,天气炎热,车厢内无空调,温度高,其在工作时出汗多,体能消耗大,是诱发戴显峰发病的主要原因。年12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哈尔滨局年8月2日作出的编号为哈铁社伤险认决字〔〕第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哈尔滨局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针对牡丹江客运段提交的戴显峰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为出发点,并倾斜于符合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本案中,其一,戴显峰基于轮乘工作制度的安排,乘务6日、休息6日,事发前戴显峰轮乘的工作时间为年7月21日7时20分至年7月26日15时36分,且应于出乘当日6时30分到指定地点提前参加学习。事发当日即年7月20日下午,家在外地的戴显峰依车队要求于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并完成入库双班的工作事项,后入住职工之家。该段时间虽不在其轮乘工作时间期间内,但该过程属于其为服从车队要求完成本职工作的利益履行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应视为工作时间的合理延续。其二,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以及工作纪律等方面综合考虑,哈尔滨局设置职工之家的初衷系根据铁路工作人员通勤职工出退乘、值班、职工待乘等工作性质、工作需要提供便利而设立,该场所系属于与职工日常工作相关的区域,属于单位为职工完成工作提供的准备性休息场所,该处应属于与工作有关的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但哈尔滨局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并未查明戴显峰入住职工之家与第二日其从事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查明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故哈尔滨局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戴柏桐主张撤销中铁哈尔滨局作出的编号为哈铁社伤险认决字〔〕第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哈尔滨局应对牡丹江客运段提交的戴显峰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调查或裁量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事发时间处于休息时间而不是工作时间;发病场所不是工作区域,不是工作状态。一审法院错用“延续”“延伸”的含义,将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作岗位和返回宿舍途中混为一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扩大了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认定范围,扩大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不符合国家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戴柏桐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戴柏桐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中铁哈尔滨局的上诉观点于法相悖,应驳回上诉请求。年5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撤销了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黑行初号行政判决书。哈尔滨中院二审判决书中称:本案中,戴显峰死亡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是否因工作原因导致是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年7月20日23时05分左右,戴显峰因急性心肌梗死、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此时,戴显峰已完成加班工作任务,离开工作岗位到职工之家短暂休息后,外出用餐再次回到佳木斯基地院内,属于正常休息时间,并不是工作中的短暂休息,不能算是工作时间。其次,关于戴显峰的死亡地点。基地院内(职工之家的宿舍)系员工上班前或下班后休息及自由活动场所,不受工作纪律约束,没有工作任务和单位领导管理,并非工作岗位。最后,关于戴显峰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导致。戴显峰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猝死所致,且是在休息时间发病,不属于工作原因导致。综上,戴显峰在正常休息时间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戴柏桐不服哈尔滨中院判决,于年11月向黑龙江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戴显峰死亡为工伤。戴柏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提交再审申请后,其委托代理律师已收到省高院立案通知短信。截至记者发稿时,该案再审尚未开庭。专家:该案需看当事人是否在工作中出现不适工伤认定要向有利职工方面倾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金涛介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认定工伤,要看职工发病时间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结合本案看,最重要的是要确定戴显峰的发病时间。如果有证据证明戴显峰在工作过程中感到身体不适,如他当时向单位或同事汇报,可认为发病时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之前有过案例,比如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身体不适,请假回去休息,在休息过程中48小时之内死亡,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赵金涛说。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表示,戴显峰因为工作需要入住职工之家,工作完成后洗澡、用餐,可以视为职工正常的生理需要。因此戴显峰发病之前的这段时间及所处地点,可以视为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延伸。“在同等情况下,向有利于员工方面解释,这是工伤保险的应有之义。即在可认可、可不认可的情况下应该认定工伤。在工伤保险待遇可高可低的情况下,应该支持偏高的标准。”黄乐平如是说。红星新闻记者赵倩张炎良编辑陈怡西(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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